下岗职员薪资支付
1.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下岗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发给其下岗前基本薪资(综合补贴,下同)的70%;超越一年以上的,发给其下岗前基本薪资的60%。
2.生产经营不正常、紧急亏损或支付能力有困难的企业,应视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支付标准,但最低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70%。
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暂缓实行最低薪资标准的企业,其在岗劳动者薪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80%,下岗职员的生活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70%。
上述发放标准包含应由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成本和公积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