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料之外,还需要有寄存人出货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出货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要紧不同之一。
假如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在出货仓储物前反悔,保管人没办法就前期筹备工作的成本向存货人倡导,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这种损失不只包含前期筹备工作的成本,还包含由于与存货人订立仓储合同而舍弃或者丧失与别的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假如存货人在订立仓储合同后出货仓储物前可以随时反悔使合同不成立,对于保管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诚信原则的需要。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也有益于保护存货人的利益。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存放的通常都是大宗产品。在出货时,假如保管人反悔,或者不可以提供足够的储存场合,可能使存货人的货物因无处存放而毁损、灭失,给存货人导致巨大损失。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能够使用书面形式,又可以使用口头形式。民法典中对仓储合同的形式没提出特别的需要。无论使用何种形式,只须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的需要,合同即告成立,而不需要以出货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约,除可参照本法第470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含的条约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需要的一些条约进行约定。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约一般有:(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目、水平、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办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需要;(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址、运输方法;(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置;(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法、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置;(9)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