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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北襄樊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关于印发《襄樊工伤保险推行细节》的公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工伤保险推行细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二○○四年7月29日襄樊工伤保险推行细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工伤保险推行方法》(省政府令第257号,以下简称《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细节。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条例》、《方法》和本细节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都有根据《条例》、《方法》和本细节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事务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第四条《条例》和《方法》中已对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的,按《条例》和《方法》的规定实行。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外资企业与原市属企业现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工伤保险参加市级统筹。各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现行方法统筹。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北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30号)、《湖北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情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1号)、《湖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暂行方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实行。第七条本市各统筹区域依据《条例》、《方法》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公告》(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浮动费率制。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一样的工伤保险交费率。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交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2、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我市1、2、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0.8%、1.5%、2.0%。经营范围是跨行业的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基准费率。第八条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并根据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交费费率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由用人单位按经办机构确定的交费日期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交费薪资基数按领取的薪资额核定,如薪资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薪资的,统一按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薪资100%的规范核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结算年度一次性缴清。第十条工伤保险行业浮动费率:用人单位是费率浮动行业的,其第一次交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将来由统筹区域经办机构依据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和工伤保险费用等原因1至3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档次如下:(一)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成本支出未超越当年应缴基金总额80%的,仍实行原规定的费率;